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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快问快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3-12-05 12:21 来源: 泰达政务服务平台 分享到:
  • 咨询问题:《滨海新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快问快答

    回复问题:

    一、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所有文书都要公开吗?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由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书,适用本办法。”

    本次文书公开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且“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决书,不在公开范围。

    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在哪里公开?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按照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分别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官方网站公布。”

    三、生效裁决书作出后多长时间内在互联网公布?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四、生效仲裁裁决书符合哪些情形可以不公开?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 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或者其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仲裁裁决是否会暴露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

    答 :不会。《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互联网公布仲裁裁决书时,相关信息应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以“某单位”替代,住所地保留至区(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三)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

    (四)委托代理人为其他人员的,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其余信息应当删除;

    (五)仲裁裁决书中涉及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金融账户、通讯方式、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编号等信息的应当删除;

    (六)不宜公布的其他信息应当删除。”

    六、该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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