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自愿文身,店家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3-06-05 15:51 来源:中国妇女报
分享到:
  • 我儿子今年13周岁,前几天自己到葛某经营的美容店在手臂上进行了文身。我发现后,要求葛某对孩子的文身予以清洗并赔偿相关费用,但对方以文身系孩子自愿为由予以拒绝。请问,美容店的做法是否存在过错?读者 冯丽

    冯丽读者:

    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限,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也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需要本人同意,还需要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后才有民事法律效力。

    同时,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您儿子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负面影响,且事后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故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此外,美容店在未准确核实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孩子进行手臂文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