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要点宣传篇三

发布时间:2019-04-24 09:17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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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落实“一案三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做到“三个一律”

         凡涉黑恶问题,一律深查“关系网”“保护伞”;凡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优先处置、一查到底;凡政法干警充当“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养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明确“三个紧盯”

         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紧盯背后“关系网”“保护伞”。

         五、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五个搞清楚”

         (一)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轨迹要搞清楚;

         (二)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涉案情况要搞清楚;

         (三)犯罪嫌疑人未伏法的原因要搞清楚;

         (四)涉案财产由非法转变为合法的手段要搞清楚;

         (五)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帮助的公职人员要搞清楚。

         六、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网”“打伞”要做到“三个不放过”

         切实做到对背后“关系网”“保护伞”没查清的不放过,对背后腐败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对失职渎职问题没查清的不放过。

         七、天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的“四同步”“八个必查”

         (一)“四同步”是指:

         扫黑除恶与打击“保护伞”、铲除经济基础、重点治乱、宣传发动同步推进。

         (二)“八个必查”是指:

         1.对涉黑涉恶组织及其成员成长历史、发展轨迹必查,对其历次违法犯罪中是否存在应立案而未立案、应打击而未打击、应处罚而未处罚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2.对涉黑涉恶组织及其成员经营、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公司必查,对是否有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经营、入股分红或与该公司企业有经济往来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3.对涉黑涉恶组织及其成员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方式手段必查,对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缺位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4.对涉嫌经营“黄赌毒”场所、超载超速违法运输车队,通过违法建筑、无证照市场非法经营谋利,串通投标、违规违法提供公证等案件背后存在的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漏洞必查,对是否存在向党员干部或执法人员利益输送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5.对群众报警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故意拖延、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等问题必查,对是否存在包庇纵容、提供保护、通风报信、徇私枉法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6.对黑恶势力长期存在放任放纵、有意回避、不闻不问等间接“保护伞”问题必查,对是否存在失职失责、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7.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曾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情况必查,对是否存在不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8.对农村宗族、家族势力插手、干扰基层组织决策、村务管理行为必查,对是否存在围攻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控制或变相操纵基层“两委”“村霸”的问题必须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