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
设置:综合科、监察科和危化品监督管理科。
(二)、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区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设定安全技术标准。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4、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的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6、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8、拟订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安全生产专家组织的日常工作。
9、承办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