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第三批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68号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对我局所属纳税人开展第三批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批次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的企业名单(见附件),请对照予以确认。   
二、本批核准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我局将于2010年3月25日前,统一按照《天津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进行纳税限定,不再逐一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三、本批核准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自2010年4月纳税申报期开始,按月依据本单位当期取得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收入和支出凭证金额,按照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远程电子报税)。
四、经核准的纳税人,发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所列11类应税凭证之外的其它印花税应税项目(如资金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按月采取汇总申报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征收大厅窗口申报)。
五、经核准的纳税人,当月未发生印花税应税项目的,在“印花税”项下按月进行零申报。
六、印花税核定征收案例解析
例如:某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工业制造型企业),当月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支出凭证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1、应纳税额(收入)=100万元*80%*万分之三=240元
2、应纳税额(支出)=80万元*50%*万分之三=120元
当期应纳税额=240+120=360元
七、有关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解答及业务咨询请致电:25201084、25202544
 
附件:《第三批印花税核定征收企业名单》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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