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
 
 
我局关于2011年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五项公开承诺”

(一)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二)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各类涉税事项;
(三)办税服务厅免费放置和发放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一次性告知书”;
(四)办税服务厅征期中午休息时间照常办理涉税事项,对下班时间尚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税务人员“十五不准”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9、不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