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指导细则

发布时间:2018-01-09 10:32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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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激发职工的主人翁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企(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六部委颁布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的原则规定,结合我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导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尚未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通过运用“倾听、沟通、改善”“三个一”工作法,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的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模式,包括工会与行政之间的交流会、圆桌会议、劳使会、议事会、协商会、恳谈会、联席会、高层管理会等。

            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进一步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和化解矛盾的力度,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设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产生

         (一)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2、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3、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二)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一些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有关企业领导、部门负责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在职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可以被聘请参加有关活动。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由企业工会或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可以设立职代会代表团(组),一般按分厂、车间、科室或由若干班组组成代表团,并推选代表团团(组)长一人,副团(组)长一至二人,负责组织本代表团(组)的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向职工群众传达贯彻并带头执行职代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五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选举的方式和方法:

           职工代表以车间、部门或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企业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应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企(事)业领导干部的候选人由工会推荐到平时分工联系的工作部门参加选举,不脱产的基层工会委员可在原工作部门参加选举,同时增加该选举部门相应的代表名额。

    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选举的程序是:

         (一)由工会制定选举职工代表方案,提出代表条件、人数、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的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也可专门成立选举委员会和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推动选举工作,确认职工代表资格。方案事先需征求党组织意见;

         (二)选举前,宣传职代会性质,任务,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及条件,使职工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力,以主人翁姿态认真选好代表;

         (三)以车间、部门或班组为单位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由职工提出候选人名单;

         (四)由车间、部门工会召开行政班组长和工会组长会议或班组骨干会,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一般应超过当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五)以车间、部门或班组为单位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带名额的候选人如选不上,名额由企业职代会收回。

           选举单位的选举结果报企(事)业工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代表条件,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资格审查有效后,将代表名单张榜公布。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职工代表挂牌亮身份。

           第二十二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二)建立与企业行政管理方的定期和不定期沟通对话制度。

    工会代表参加或出席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营会议,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制定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工会主席向总经理通报职工和工会的有关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创造条件,组织职工代表就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与公司高层座谈,直接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请公司高层向工会通报企业行政工作情况及对工会的要求;对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三)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五) 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向开发区总工会报告,并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上报开发区总工会(详见附件)。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开始,相关解释权归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基层召开职代会报备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