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收费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7 15:37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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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6年度收费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开发区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0号)及《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要求,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核登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情况报告工作

    (一)收费年度情况报告范围

     2016年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填报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

    (二)收费年度报告方式和时间

    1、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6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2016年国家和本市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或《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一份;

      2、报送时间:请各收费单位于325日前将收费情况和填写的报表及时报送。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核工作

    (一)审核工作按照先报告收费情况后审核相结合进行。收费单位需于3月25日前报送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表;列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单位需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核)证申请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加盖公章后,于5月1日前报至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审核程序

     1、收费单位可从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或《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收费单位负责人在填写好的申请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要明确责任,落实要求,确保收费年度报告和审核工作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报表不得出现空项和数据错误。在开展收费年度报告和审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馈。

    (二)严格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规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已取消收费项目或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清理核销,及时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对不按期报送《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等有关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以简报形式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

    (三)各收费单位填报的《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和《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可从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

     

    附件 1.附件1.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doc

             2.附件2. 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表二).doc

             3.附件3. 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表一).doc

             4.附件4. 2016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表二).doc

            5.附件5.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备案表.doc

            6.附件6.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doc





    201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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