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
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进一步促进区内企业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积极推动区域建立“合力共治、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新格局,特制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支持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0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
关系奖励、支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进一步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积极推动区域建立“合力共治、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每年设置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予以奖励、支持。
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突出贡献奖”,每年最多奖励20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根据企业参评年度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经企业申报和综合考评,按照排名给予企业奖励: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执行情况;
(二)通过倾听、沟通、改善的“三个一”工作法,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劳资合作共赢机制等方面的状况;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等方面的工作;
(四)加强民主管理、人文关怀、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工作。
其中,第(一)项采用一票否决制,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取消获奖资格;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采取打分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评后确定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突出贡献奖”,助推区内科技型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每年最多奖励10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简称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会同开发区科技发展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 开发区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予以支持,凡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票否决的情形,通过倾听、沟通、改善的“三个一”工作法,在工作环境改善、福利待遇提高、工资合理增长、就业岗位稳定、教育培训优化以及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等方面成效显著、使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或在企业重大劳动关系隐患、事件处置中防控成效显著、维护了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局面的,经企业申报和综合考评,根据当年度企业所支出的费用(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支出项目除外)和申报的总体情况,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开发区对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予以支持,不断完善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内容、提升创建水平、营造和谐氛围。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负责落实各项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评选、审计、促进、评估、研究、预警、防控等方面工作,每年费用支出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八条 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每年结合区域劳动关系情况,适时颁布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支持办法的年度实施细则,确定年度评选条件、具体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申报评选,对未按规定参与的取消获得财政奖励、支持的资格。
第九条 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对符合获得财政奖励、支持条件的企业及奖励、支持金额,报管委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以管委会名义授予称号、颁发奖励、给予支持。
第十条 企业应将所得财政奖励金、支持资金用于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有权追回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