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1 09:1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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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

    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奖励、支持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进一步促进区内企业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积极推动区域建立“合力共治、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新格局,特制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支持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0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

    关系奖励、支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进一步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积极推动区域建立“合力共治、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每年设置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予以奖励、支持。

    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突出贡献奖”,每年最多奖励20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根据企业参评年度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经企业申报和综合考评,按照排名给予企业奖励: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执行情况;

    (二)通过倾听、沟通、改善的“三个一”工作法,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劳资合作共赢机制等方面的状况;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等方面的工作;

    (四)加强民主管理、人文关怀、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工作。

    其中,第(一)项采用一票否决制,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取消获奖资格;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采取打分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评后确定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突出贡献奖”,助推区内科技型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每年最多奖励10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简称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会同开发区科技发展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 开发区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予以支持,凡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票否决的情形,通过倾听、沟通、改善的“三个一”工作法,在工作环境改善、福利待遇提高、工资合理增长、就业岗位稳定、教育培训优化以及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等方面成效显著、使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或在企业重大劳动关系隐患、事件处置中防控成效显著、维护了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局面的,经企业申报和综合考评,根据当年度企业所支出的费用(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支出项目除外)和申报的总体情况,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开发区对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予以支持,不断完善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内容、提升创建水平、营造和谐氛围。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负责落实各项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评选、审计、促进、评估、研究、预警、防控等方面工作,每年费用支出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八条 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每年结合区域劳动关系情况,适时颁布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奖励、支持办法的年度实施细则,确定年度评选条件、具体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企业应按规定参加申报评选,对未按规定参与的取消获得财政奖励、支持的资格。

    第九条 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对符合获得财政奖励、支持条件的企业及奖励、支持金额,报管委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以管委会名义授予称号、颁发奖励、给予支持。

    第十条 企业应将所得财政奖励金、支持资金用于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有权追回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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