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7 10:18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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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安监发〔2017〕19号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环节

      安全管理的通知

      

      区安监局各分局、危化处、执法监察大队,各功能区安监机构,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现就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装卸环节都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装卸环节建立健全运输车辆相关资质查验、车辆状况检查、装卸操作规范、安全核准、装卸登记等五项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装载前要认真查验运输车辆以下五项相关资质和要求:

      1、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3、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5、查验公安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检查制度。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检查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三)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装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责任分工,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四)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载完毕后,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

      (五)登记制度。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结合实际对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

      二、加强装卸现场管理。各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装卸设施和设备,强化装卸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强化现场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二)储存设备、电气设施和采用的装卸料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方面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三)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针对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制定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将其纳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部分,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提高企业事故施救能力。

      三、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熟悉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够自觉贯彻执行;了解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置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降低装卸环节事故的危害程度。

      四、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查找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各级安监机构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装卸环节的安全检查,确保装卸环节的安全。

      

      

      

      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3日

      (联系人:吴萱;联系电话:65305640)

      

      

      

      

      

      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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