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港工业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南港环罚字[2017]3号
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20116566137989U
地址: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业路南港前线指挥部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
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2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数千平米煤炭堆场未实现100%苫盖等降尘要求,现场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天津南港工业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3月9日以《天津南港工业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南港环事告字[201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9日《天津南港工业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南港环事告字[2017]2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罚款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新区环境局或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