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情况的通告(天津蟹将军餐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0-12-30 14:23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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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经开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NO:TJF20-009551-04及抽样单(SC20120116111290040)称:天津蟹将军餐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采购的花椒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核,抽检样品中“罗丹明B”实测值为0.0918,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9日对天津蟹将军餐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主动将剩余1.8斤花椒粒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代为保管。经查,天津蟹将军餐饮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在天津隆祥达鑫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花椒粒3斤,采购价格38元/斤,采购金额114元,货值金额114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供货商天津隆祥达鑫商贸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花椒粒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且当事人主动将剩余1.8斤涉案花椒粒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没收涉案花椒粒1.8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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