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情况的通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开发区黄海路分店)

发布日期:2021-01-12 14:0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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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经开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9 日,市场监管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NO:LSD0920363)及抽样单(SC20120116115890477 )称: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开发区黄海路分店销售的皮皮虾(海水虾)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抽检样品中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30日对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开发区黄海路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经查,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开发区黄海路分店于2020年9月26日采购涉案皮皮虾(海水虾)10公斤,当日销售了5.072公斤,剩余4.2公斤(由于放置报损皮皮虾的条件造成水分蒸发存在0.728公斤的误差),剩余涉案皮皮虾(海水虾)按照该店自行规定已销毁,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皮皮虾(海水虾)。综上,货值金额302.28元,违法所得30.4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供货商天津海盛源水产销售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收货验收单(进货凭证)、检测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皮皮虾(海水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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