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川合餐饮餐厅)

发布日期:2021-01-13 11:2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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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日,市场监管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川合餐饮餐厅(葛芳芳)所售炸果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抽检样品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69.0μ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标准要求,检测机构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区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查,抽检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0月2日,当事人从天津雅庆达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花生米一袋(约20公斤),采购款为245元,同时购买金龙鱼精炼一级大豆油20桶,采购款2800元。当事人被抽检的炸果仁系用其采购的上述大豆油和花生制作而成。

    本次抽检所涉不合格产品均用于抽检,所涉原材料均已使用完毕,且所制作食品均为当场销售,无法召回。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在明知自身加工制作条件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仍制售涉案炸果仁;当事人所制售的炸果仁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69.0μg/kg,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食品中黄曲霉毒素应小于等于20μg/kg,应认定为涉案炸果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应认定其“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并已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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