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张景珍水产销售店)

发布日期:2021-01-25 14:2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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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6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NO: LSD1020284)及抽样单(SC20120116115890614)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张景珍水产销售店(张景珍)经营的皮皮虾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核。检样品中镉(以Cd计)实则值为0.82,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6日对天津黄记煌庚寅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采购涉案皮皮虾21斤,采购价格27元/斤,采购金额580元,货值金额735元。10月23日抽检剩余皮皮虾未售出,已自用食用完毕。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罚款1000元整。

    当事人未索要采购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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