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泰丰回德斋饭店)

发布日期:2021-01-25 14:28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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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9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 TJF20-011159-05)及抽样单(sc20120116111290145)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泰丰回德斋饭店销售的自制油条,抽检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12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9日对母天津市滨海新区泰丰回德斋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2020年11月14日制作油条约100根,均已售出。当事人未对油条单独记账,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 抽检油条铝的残留量仅超出限量20mg/kg,没有中毒结果发生;自成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本次违法属初犯。上述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二十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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