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令第 24 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9 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70 号)有关规定,区内市场主体应当从 2021 年 1 月 1日起至 6 月 30 日报送公示 2020年度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报送公示主体
在经开区范围内设立登记的以下类型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公示年报(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年报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21 年1月1日起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2021年3月1日起填报。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无需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
三、年报报送公示途径
(一)各类市场主体须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redit.scjg.tj.gov.cn)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tj.gsxt.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海关管理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多报合一”年报报送之日起 7 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四、年报报送公示方式
2020 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原有登录方式不变,市场主体按照公示系统 “工商联络员登录”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方式完成身份认证,报送公示年报。
(一)工商联络员登录。
企业联络员登录后接收手机验证码报送公示年报。新用户请先注册企业联络员信息,完成身份认证后再行登录。如已注册的企业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化,应变更联络员信息后再行申报。
同一手机号码每日可接收验证码不超过 20 条,请务必保证注册所用手机畅通。
(二)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已在手机微信 APP 或在支付宝 APP 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且领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可通过“扫一扫”扫描二维码登录的方式,报送公示年报。
五、2020年报重大变化
(一)新增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事项
为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自2020年度年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现系统填报
自2021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填报信息不对外公示。初审通过后向新区市场局报送纸质材料。
六、年报重要事项
(一)继续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参报范围将根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登记注册类型判断,由系统自动关联并加挂数据项,且均为必填项。对于涉及资金的数据项单位,将设置提醒。股东信息和投资者信息之间实现关联。海关管理企业名单已通过海关部署数据库传输且经总局信息中心比对。海关年报信息不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推送共享。企业在年报填报系统中无上述“多报合一”事项模块的,不在数据名单内,无须填报。
(二)重点领域市场主体实现“应报尽报”
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要继续推动实现应报尽报,相关重点领域填报内容将由系统自动关联并加挂数据项。
七、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或者标记信息将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向社会公 示。
(二)报送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需签署
《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填报公示信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对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调整为“警示”,用黄色字体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超过 3 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被降低为“严重失信”,用黑色字体标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 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市和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 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 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