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红红顺饭店(经营者:陈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21 15:3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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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红红顺饭店(经营者:陈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11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红红顺饭店(经营者:陈乔;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2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TJF21-012976-10),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韭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1120116111291341)和《检验报告》(No:TJF21-012976-1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异议申请。

    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线索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饭店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现场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现场出示了从业人员健康证。3、当事人现场未见韭菜和韭菜制成菜品在售。

    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经营者陈乔前来接受询问。

    2021年11月24日,我局对该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惠万家生鲜超市(经营者:刘树华)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线索另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从天津市滨海新区惠万家生鲜超市采购了涉案韭菜2.696公斤用于制作饺子馅料,采购价7.2元/公斤。当事人采购涉案韭菜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查验义务;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韭菜的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查验义务;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涉案韭菜的进货来源。                                        

    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2〕15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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