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开南港)应急罚〔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08-20 14:07
来源: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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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处罚单位:领航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业路(东)49号  邮政编码:3002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0KV变电站内绝缘靴、绝缘手套过期未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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