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成电子有限公司未保证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超量储存案((津开南港)应急罚〔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1-13 13:43
来源: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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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1〕1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旭成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南港工业区仓盛街以东,大丰兴业以南,杰士电池以西

    违法事实及证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处于断电关闭状态,未保证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正常使用;甲类仓库内危险化学品丙酸丙酯(PP)在库量13.68t、丙酸乙酯(EP)在库量12.24t,均超过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规定的丙酸丙酯(PP)最大储存量10吨、丙酸乙酯(EP)最大储存量10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超量储存。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在职证明、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未保证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超量储存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合并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天津市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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