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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诉某单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1082号)

发布日期:2025-03-13 13:09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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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津滨劳人仲裁字[2024]第41082号

 

申请人:孟某。

委托代理人:安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齐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被任命为北京某项目机电经理,被迫向被申请人交纳北京某项目风险抵押金65000元。2024年5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中明确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经济补偿及其他未结款项中不包含风险抵押金。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退还风险抵押金,但被申请人一直拖延,至今未能退还。现要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已交纳的北京延庆世园会项目风险抵押金6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风险抵押金的金额予以认可,但按照规章制度规定,项目未达到收益,项目班子的风险抵押金不予以返还,这是对班子成员的追责,因此我司认为不应返还风险抵押金65000元。

本委查明: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职工,从事机电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28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工作期间向被申请人交纳了北京某项目风险抵押金65000元。至庭审时,被申请人尚未向申请人返还该风险抵押金。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退还风险抵押金审批表等证据以及当庭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收取了风险抵押金,应依法予以返还。对于申请人主张的金额,申请人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本委予以照准。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经本委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风险抵押金6500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李爱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7日

书记员:郭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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