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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意见的批复》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31 16:55 来源:市医保局 分享到:
  •   一、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背景?

      答:2001年11月,我市启动职工医保制度并建立了大额医疗费救助(以下简称大额救助)制度,运行至今,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出台《意见》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大额救助制度的管理,重点加强大额救助资金管理,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二是在现行缴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大额救助报销待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费用负担;三是进一步规范住院医疗费用列支渠道,实现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和大额救助资金收支平衡;四是调整大额救助经办管理模式,进一步理顺经办流程,提升管理服务绩效。

      二、《意见》实施后,大额救助制度报销待遇有何变化?

      答:《意见》实施前,我市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5.5万元(含)部分,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至35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在职和退休人员均为80%。《意见》实施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45万元,在职职工起付标准至12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85%;退休人员起付标准至18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90%,在职职工12万元至45万元(含)部分和退休人员18万元至45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统一为80%。

      《意见》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意见》实施后,住院报销资金列支的渠道如何变化?

      答:《意见》实施前,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15万元(含)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15万元至35万元(含)部分,由大额救助资金列支。《意见》实施后,起付标准至6万元(含)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6万元至45万元(含)部分,由大额救助资金列支。政策设计上,一方面减少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另一方面增加了大额救助资金支出,有利于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如何加强大额救助资金管理?

      答:目前,全市共有16家银行承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用人单位自由选择业务承接的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大额救助制度征收管理办法按此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大额救助资金管理,一方面,比照财政专户管理形式,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开立大额救助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大额救助资金。另一方面,研究制定大额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等内容,保障资金安全。

      五、调整后的大额救助经办管理模式有哪些变化?

      答:大额救助不再委托商保公司经办,自新经办年度起,调整为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经办,经办模式及流程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这样安排,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救助“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理。同时,有效压缩了经办时限,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六、《意见》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标准追溯至2019年1月1日。在《意见》实施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相关医保待遇将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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