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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2 13:42 来源:市民政局 分享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津政办发〔2014〕98号),近年来,此项制度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

      针对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经过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梳理现状,查摆问题,修订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

      二、问:《办法》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三、问:什么是急难型救助对象?

      答: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四、问:什么是支出型救助对象?

      答: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如果家庭因医疗或教育等支出超过2000元就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五、问:除了对低保家庭等贫困群体外,其他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吗?

      答:可以的,临时救助除了对已享受政府救助的本市低保、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救助外,对一些收入财产略高的低保边缘群体也可以救助。

      六、问:临时救助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临时救助立足于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办法》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了相应的救助标准。

      七、问:急难型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八、问:支出型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1.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

      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到1万元的,按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到2万元的,按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本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家庭自申请之日前12月各类生活必须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0-2万元(含)的按照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超出2万-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九、问:支出型救助中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是什么?

      答: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负担教育费用;

      3.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十、问:《办法》在审批程序上有什么改进?

      答: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十一、问: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十二、问:享受临时救助后可以再申请救助吗?

      答:临时救助是一种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也可以协助申请人向慈善组织和社工机构寻求帮助。

    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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