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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9 11:41 来源:市财政局 分享到: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推动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印发了《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9年5月下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落实地方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根据国家改革方案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我局与市教委等市级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结合我市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实际,认真梳理本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包括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等方面,为政策制定做好基础工作。经过认真研究,最终形成了《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配套措施。我局就《改革方案》分别征求了市教委、市人社局和16个区政府意见,各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二、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主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是在中央与地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科学界定市与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规范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二)主要内容。一是义务教育为中央、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和我市基础标准,明确各级财政负担比例;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二是学生资助为中央与本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在中央分担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基础上,明确本市分担部分所需经费市、区负担比例。三是对于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明确市、区财政事权。

      (三)配套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二是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三是明确市、区权责,加强市级统筹。明确市、区两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级统筹均衡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四是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五是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今后,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优化市、区两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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