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和离婚无异吗?

发布时间:2023-02-27 09:29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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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内娱某艺人说他已经与相处十几年的女友分手,随后发文表示:“这些年,我俩相濡以沫,虽没婚姻之式,也过婚姻之实,所以这次分手和离婚无异。”网友沸腾了,“分手和离婚无异”还被网友们打成了标签。一时间,热度不减。

    这里我们不分析这段感情中的谁对谁错,仅从法律视角分析:“分手和离婚无异”,是真的吗?

    人们常常将恋爱同居多年的情侣比成“爱情长跑”。“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被我国民事上认可,但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民事上按照同居处理。

    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已经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所以,“爱情长跑”也就不能直接与“事实婚姻”画等号,只是在民事上按照同居处理。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

    “爱情长跑”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主动选择,有的是无奈之举;结束“爱情长跑”的主要方式,要么是跑进了婚姻的殿堂,要么是“分手快乐”。但“爱情长跑”的分手不等同于“离婚”,前者是解除同居关系,后者是解除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已经被法律确认。

    同居关系没有被法律确认,所以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双方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而婚姻关系已经被法律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这一根本区别,也决定了两者在举证责任上的不同。相较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在举证责任上义务更重、难度更大。比如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原告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即双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都属于两性亲密关系,同居女性们有时可能会错误地认为两者似乎除了没办结婚证外,没有什么区别。但事实上,结婚证意味着双方的这段关系是否被法律确认。只有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女性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比如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一系列制度,对妇女权益都有特殊的保护与照顾,这些都是女性在同居关系中无法享受到的。

    律师提醒同居女性,如选择“爱情长跑”,则更应注意保护自己,运用法律工具,维护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