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婚恋观的当代内涵

发布时间:2024-02-22 09:12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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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个人意愿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是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树立并践行正确的婚恋观,是个体实现爱情甜蜜、婚姻美满、人生幸福的首要前提。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社会大众对爱情问题、婚姻问题的看法和认知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人士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体主义的不良影响,甚至形成了一些与社会主义婚恋道德相抵触的错误认知。因此,需要立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爱情、婚姻问题的基本观点,科学把握其中的真理性内涵,进而以马克思主义婚恋观为指导,积极培育符合新时代精神的新型婚育文化,全面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当代内涵一:爱情应当经得起伦理道德的追问

    爱情,犹如温暖的阳光,犹如甘甜的山泉,是两性之间基于生物本能而自然生发的美好情感。作为人类性冲动的最高形式,爱情以生理性别差异为自然基础,以生理发育成熟为自然前提,以实现生理结合为自然目的,具有毋庸置疑的自然属性,能够促进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革命导师马克思,就曾陷入炽热的爱情体验中,不仅曾为妻子燕妮写下过“要知道世界上唯有你,对我是鼓舞的泉源,对我是天才的慰藉,对我是闪烁在灵魂深处的思想光辉”的滚烫诗句,还坦言:“爱情,不是费尔巴哈的‘人’的爱,不是对摩莱萧特的‘物质的变换’的爱,不是对无产阶级的爱,而是对亲爱的即对你的爱,使一个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

    同时,马克思还指出,发生在男女之间的爱情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地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地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因此,这种关系以一种感性的形式、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表明属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了自然界,或者,自然界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的属人的本质。因而,根据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一种爱的感觉都可被称为爱情,爱情不是对自然生发的性冲动的简单定义。除具有亘古不变的自然属性外,爱情还具有伴随着文明发展而不断丰富的社会属性。

    相较于自然属性,更能决定爱情本质的因素是它的社会属性。对此,恩格斯亦指出:中世纪的“骑士爱情”不配被称为真正的爱情,不是因为它缺乏充满激情的性爱冲动,而是这种以通奸形式发生的性爱冲动既不能保证爱情的排他性与持久性,又经不起“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道德追问。所以,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爱情本质的理解,缺乏激情冲动的情感固然不可被称作为爱情,但经不起道德追问的激情冲动,同样也不配被称作为真正的爱情。在当代,爱情应当同时具备“自主”“互爱”“排他”“持久”的特征。

    当代内涵二:婚姻应当以真正的爱情为基础

    所谓“婚姻”,在社会而言,是抽象的制度规范;在个体而言,是鲜活的夫妻关系。但是,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从未规定两性在结婚前应当首先建立爱情关系。事实上,根据唯物史观,自男子倚仗其财富地位建立起父权性质的个体婚制,即传统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后,婚姻便难以与爱情兼容。这是因为,此时的个体婚制只要求妇女遵守“一夫”的婚配规范,并不禁止男子通过杂婚、多妻(妾)以及通奸行为继续享受群婚制的便利。因此,恩格斯愤怒地指出,个体婚制“在历史上绝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

    并且,为了阻断爱情与婚姻的自然关联,防止基于爱情的自由结婚会损害家族利益乃至冲击统治秩序,传统社会的个体婚制还收回了本应归属于婚姻当事人的恋爱自由权与婚姻自主权。此时,婚姻获得合法性的首要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性若在婚前自由恋爱,“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儿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从而,现代的婚姻制度要确证自身具备更符合人性的文明本质,便应赋予婚姻当事人以充分的恋爱自由权和婚姻自主权,便应为爱情朝向婚姻方向的自然发展扫清道路、创造条件。

    然而,就像恩格斯指出的,由于“统治阶级仍然为受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在当代,即便法律已确立了恋爱自由权和婚姻自主权,但依然不能保障世俗的婚姻会自觉地以爱情为基础。而一旦结婚的动机主要取决于对经济因素的考量,便意味着婚姻家庭会经由事先规定好的结婚价格而堕落为粗鄙的场所。所以,我们应当信仰这样一种婚恋观——幸福的婚姻只能以爱情为基础,结婚的动机应当除了相互爱慕的因素再无其他。

    当代内涵三:爱情能够在婚姻中得到滋养和升华

    应当承认,如果把爱情仅仅定义为难以自禁的冲动或者血脉偾张的激情,那么,爱情必将瞬如流星、脆如琉璃,很难与婚姻保持永恒的统一。这是因为,依靠感觉而存在的激情和冲动本身变幻莫测、不可捉摸,同时也必将在朝夕与共的婚姻生活中逐步平息、渐进消退。因此,有人哀叹:“婚姻是围城,是爱情的坟墓,真正的爱情总在婚姻之外。”对于这种爱情观,马克思进行过深度思考,并根据自身的婚姻经验指出——“深挚的热情由于它的对象的亲近而表现为日常的习惯,在距离的魔力下会壮大起来,并重新具有它固有的力量。我的爱情就是如此。只要我们被空间分隔,即使仅仅是在我的梦里,我就立即明白,时间之于我的爱情正如阳光雨露之于植物——使其滋长。”

    婚姻并非爱情的终点,而是与爱人共同创造的人生新起点。经过岁月的沉淀和时光的淬炼,爱情不仅能在细水长流的婚姻生活中得到巩固和滋长,还能进一步升华为不依靠血缘关系连接的伟大亲情。这种存在于夫妻之间的亲情,是心心相印、琴瑟和鸣,是相濡以沫、不离不弃,是人世间值得每个人倾力追求的宝贵真情。而真情所以宝贵,在于它来之不易。夫妻间的真情只有依靠双方都积极承担爱情和婚姻的双重责任才能养成。这一双重责任不仅要求夫妻做到相互忠实、相互关爱、相互尊重,还要求各方都努力满足对方所提出的各种需要,如时间陪伴、精神抚慰、共同成长、彼此成就,等等。

    因此,爱情是一种浪漫的信仰,婚姻是一场严肃的修行,是夫妻双方基于爱情而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恩格斯曾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会合乎道德。”对于已婚者而言,基于先在的爱情已固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他/她便有责任、有义务共同守护这份已被世俗所认可的爱情,并努力保持爱情关系的专一、纯洁、持久和愉悦。换言之,基于人类的理性、良心及责任,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克制任何经不起道德追问的情感冲动,自觉抵制来自婚外的“新鲜”诱惑。唯其如此,我们的婚姻才不愧为文明、高贵的人类婚姻,我们的家庭才能成为温情脉脉、和睦幸福的人生堡垒。

    (潘萍,作者为湖南省委党校教授,湖南省妇女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