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要点宣传篇四

发布时间:2019-04-28 14:05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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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扫黑除恶“打早打小”

         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二、扫黑除恶“打准打实”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三、天津市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四个专项行动

         一季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号行动”。重点打击黑恶势力涉足金融领域、与金融系统内部人员里勾外连侵吞国家、企业和个人资产、从事“套路贷”“校园贷”等违法犯罪。全面开展涉嫌暴力、软暴力讨债、非法催收、洗钱行为的排查。严厉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利贷为诱饵,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公检法和金融、银行、审计等部门共同研究防范打击“套路贷”行为长效机制,建立“职业放贷人和讨债人名录”,加大对非法高利贷行为的治理力度,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结合起来,维护金融安全和正常社会秩序。

         二季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号行动”。重点打击土地、建筑工程、海洋、河道、自然环境资源等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和“保护伞”。组织力量对黑恶势力垄断土地资源、破坏农用地、强占国有土地、非法聚集、煽动闹事、寻衅滋事、侵吞集体资产、恶意串标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围填海、占用河道、暴力抗法、阻碍执法、威胁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等涉黑涉恶行为进行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在北辰区召开现场会,推广经验做法,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加强个案跟踪和类案指导,对已打掉的涉黑涉恶团伙非法圈占的土地、搭建的违法建筑全面清理拆除,防止其继续谋取非法利益。组织政法、住建、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打击策略,实现重点领域面貌彻底改善。

         三季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3号行动”。重点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与黑恶势力交织违法犯罪。对近三年来,全市发现处理的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倒查梳理,对涉案人员、涉案区域、涉案企业单位串并比对,深挖背后的黑恶势力。对新发现的黄赌毒案件,一律深挖相关利益人,发现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四季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4号行动”。重点打击各类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筑市场、装修市场、劳务市场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扰乱经营、收取“保护费”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聚焦互联网经营、共享经济、网络自媒体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中出现的以网络差评敲诈、网络威胁骚扰、网络水军炒作、收取网上保护费、虚假诉讼敲诈等新型涉黑涉恶犯罪手法,创新思路举措,提高甄别、发现、打击能力。召开不同行业领域群众企业代表座谈会,及时打击各类侵害企业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五、“恶势力”的特征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六、涉恶类犯罪九类主要案由

         1.聚众斗殴;2.寻衅滋事;3.强迫交易;4.非法拘禁;5.敲诈勒索;6.故意毁坏财物;7.组织卖淫;8.强迫卖淫;9.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