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29 08:53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妇联
分享到:
  •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和婴幼儿健康,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生育产假时间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进行规范。

    产假98天分为产前产后,预产期前可休15天

    《通知》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

    如果女职工在预产期前生育,造成产前休假不满15天,未休满的部分应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如果在预产期后生育,造成产前休假超过15天,超出部分按照病假处理。

    举例:如一位女职工妊娠,预产期为9月15日,则从9月1日起可以休产假,女职工实际在9月10日提前生产,则产前假中剩余的5天应与产后假合并使用;如果女职工在9月20日生产,则9月16日至20日按病假处理,以保障女职工产后假休满83天。

    难产多休15天

    《通知》对增加产假的情形做了统一规定,如生育时遇有难产,应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终止妊娠休假规定出细则

    怀孕的女职工如果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对妊娠不满12周的,给予产假15天;对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的,给予产假30天;对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的,给予产假42天;对妊娠满28周以上的,给予产假98天。

    工资待遇明确规定:

    对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通知》明确,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果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日期将超出部分发放给女职工。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如果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尚不满12个月,则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提醒: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发放的衔接办法,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此外,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天津人生孩子都有哪些假?

    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天津的产假发生了改变,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其中128天产假是包括了国家规定的98天,天津地方增加30天,即:天津产假12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30天。

    此外,《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增设了女职工哺乳假制度: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