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怀孕就辞职”?这样的协议属违法!

发布时间:2018-09-17 10:53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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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男女平等的时代,但对于很多女性来说,工作和家庭二者仍然很难兼得。就拿怀孕请产假这事来说,要么不存在,要么不完整。有的企业居然在入职时就约定“怀孕就辞职”,这样的协议合法吗?

       案例最近市民小苏因为怀孕不能继续工作的问题和单位产生了纠纷。她在这家公司工作已经四年多了,一年前刚和公司又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业务较忙,女职工怀孕后很难有合适的岗位安排,所以公司一直有个“惯例”,女职工一旦怀孕就要自动离职,而且在劳动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每个女职工都曾签字认可。前不久,小苏查出自己怀孕了,可她不想就这样失去工作,“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中规定女职工生育就要离职合法吗?”

       案例解读:

       一、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生育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具体化、书面化的合法劳动合同约束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强调用人单位负有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强制性义务,是对妇女劳动权利的具体保护内容,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应存在“服从”问题

       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时,应当遵守合法原则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程序、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完全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而达成,不允许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强迫女职工签订有损于其正当权益的合同内容。因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即便对职工结婚、生育进行了限制和规定也是无效的,并且是违法的。

       女职工怀孕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但是用人单位却借此作为辞退员工的借口,其实是工作中的性别歧视,是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