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总工会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3-20 19:10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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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开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激发职工创新智慧与创造活力,掀起万众创新的新热潮。现结合我区创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在设计、研究、开发、生产等岗位建立的,以创新型职工为主要人员,以在本企业跨部门、跨岗位、跨专业的各种相关技术技能人才共同组成,倡导职工以岗位创新为核心,以服务生产经营为目标,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根本,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职工创新活动团队。

      第三条   工作室创建活动旨在依托广大职工队伍,组织引导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为方向,激发广大职工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调动广大职工钻研技术、提高技能、善于创新的积极性,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

      第二章  基本形式

      第四条   工作室的基本形式分为劳模创新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五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以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为带头人,围绕企业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并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高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员工。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以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技术领军人物为带头人,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

      第七条   职工创新工作室是负责推动本企业职工围绕降低成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主题,开展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成果推广转化等活动,并定期收集职工创新成果进行评选表彰的工作团队。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工作室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室应有固定场所(用途不限于工作室用,也可作他用,如会议室等),用于学习研讨、创新实践及工作制度、组织成员、成果荣誉上墙展示等。

      (二)工作室应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硬件设备,及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工作室应有完善的学习培训、管理办法、奖励激励措施等各项工作制度。有能全面反映工作室工作流程和工作状况的台账、创新成果台账和成员发展台账等。

      (四)工作室应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且各成员职责明确。

      第九条   工作室申报的特殊条件:

      (一)劳模创新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应以1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劳模和高技能人才为负责人,推动团队开展工作。

      (二)劳模创新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前2年内获得过全国、省系统性技术创新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省、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职工先进操作(工作)法;攻克公司内部重大技术课题,为企业创造较高经济效益,且每年至少有1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等。

      (三)职工创新工作室申报前1年,应连续推动本企业职工围绕降低成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主题开展合理化建议或改善提案活动,职工参与率达到60%以上,合建采纳率达到50%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条   工作室每年申报一次,由开发区总工会对申报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对通过审核、认定的工作室进行授牌,其中劳模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以负责人名字或团队名称命名。

      第十一条   工作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二)学习培训、管理办法、奖励激励等各项工作制度;

      (三)主要活动文字记录、相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四)工作室成员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和学历证书;

      (五)工作室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推广应用成效认定等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对授牌的工作室,开发区总工会当年将给予5000元的活动经费补助,专项用于技能人才培养、革新改造和工作室日常运营等。

      对符合条件的工作室,开发区总工会每年给予最高上限5000元的项目激励金,鼓励开展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区总工会每2年对劳模创新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每年年底对职工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通过考核的工作室集体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1月份,各工作室应提交工作计划,12月份完成工作总结。对于活动流于形式、没有创新成果、没有工作成效的工作室,将取消工作室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开发区总工会可根据工作室的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开发区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