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主席增替补
发布时间:2023-10-08 11:17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替补(增补)工会委员参考程序
1.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2.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需按基层工会选举条例要求,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职务应在下一次工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4.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5. 增补委员、经审委员、女工委员要保持各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
6. 替补(增补)工会委员、经审委员等均可参照本程序进行,女工委员可协商增替补。
提示: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