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9-10-25 17:38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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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国工会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
        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三、建立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期间,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产业工会代行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和领导职工开展活动、组建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中,对企业组建工会,企业工会的职责,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等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四、基层工会组建程序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建基层工会的程序是:
        1.成立基层工会筹备组,提交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报请上级工会批准后开展建立前的一系列筹备工作。
        2.筹备期间,向职工宣传中国工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发展会员,组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员登记表》。
        3.组织会员协商酝酿,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
        5.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6.上级工会批复选举结果。
        7.申办社团法人资格证书。
        8.根据需要开立工会财务专用账户。
    五、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如下几个部分: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五是其他收入。
    六、工会建会筹备金
        工会建会筹备金是工会经费的组成部分,特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提供工资总额情况,同时向上一级工会拨缴经费;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未建立工会组织前,应当自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工会拨缴经费。上一级工会应当为其设立专户储存管理,用于为该单位职工服务、开展职工活动和组建工会组织。
    七、关于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工会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一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是确保各级工会经费足额到位,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从而更好地保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社会职能。
    八、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
    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3号)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金额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范围为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九、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即从原来的自主收缴方式改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各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和计拨、上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责任和义务不变,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十、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启动时间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3号)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税局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十一、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范围
        凡税务登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纳入代收范围。不包括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对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
    十二、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基数的规定
        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全额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铁路、民航、金融基层单位,按全国总工会批准的比例缴纳市总工会和所在区总工会经费,其中:非归属地方管理的铁路、民航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缴纳工会经费;金融系统列入全总批复名单的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工会经费。
    十三、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
        税务部门按季度代收工会经费,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后15天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据上季度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申报表》。
        “缴费单位”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取得《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申报表》,也可直接到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
        超过征期,网上报税企业只能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十四、对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处理办法
        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单位,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按照欠缴工会经费总额每日加缴5‰的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由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缴费单位多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退费方式
        工会经费在申报、缴费等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应向所属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属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核定后报市总工会审核,由市总工会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办理退费。各级国库部门和地税部门不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退付业务。
    十六、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法规,“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中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后,缴费单位可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缴费凭证和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及各级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返还
        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照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收,进入天津市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户,市总工会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予以返还。
        对已建会单位应留用的工会经费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拨付返还。其中:已开立工会账户的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应留用部分直接拨付区县局级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和基层工会;未开立工会账户的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应留用部分,拨付隶属上级工会账户委托代管,各代管经费的上级工会要建立代管基层工会的经费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代管工会经费的审批、使用权均归各基层工会,委托代管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开立工会账户后,代管经费的上级工会将于次月将基层工会的经费全部划入该单位工会账户。
        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市总工会为其设立专户储存管理,用于为该单位职工服务、开展职工活动和组建工会组织,待该单位成立工会后,按规定比例将已收取的建会筹备金予以返还。
    十八、工会经费使用方向
        按照《工会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十九、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咨询电话
        天津市总工会:84236375、84236376
        天津市税务部门:12366
        滨海新区总工会:25275633、25275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