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6-09 09:40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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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流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积极作用,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中所指“企业”,主要是指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私营、港澳台投资、外商投资等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建章立制

    (一)建立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办法(细则),明确其组织制度、职权内容和工作制度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二)确定组织形式。

    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两种形式,二者在性质、任务、职权等方面没有区别,职工代表大会在具体工作制度方面增加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等内容。

    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协商选择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规定,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三)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届期。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期换届,遇到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情况,应当经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一致,并将提前或延期换届理由向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同时将具体情况通过公开渠道让全体职工知晓。

    (四)开展筹备工作。

    企业首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换届前,应当成立由企业党组织、企业行政管理方、企业工会委员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筹备机构。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非首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换届,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牵头完成各项大会筹备工作。

    二、会前筹备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1.确定职工代表人数。企业工会委员会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同时确保职工代表的人数不少于三十人;如果按此比例计算出的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超出部分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职工代表经过民主选举可以连选连任,不受任期次数的限制。

    2.确定职工代表构成和比例。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所属单位多、分布广的企业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促进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有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

    3.确定选区分配名额。职工代表应以分公司(厂)、部门、班组、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企业工会委员会综合考虑职工代表人数总额、各选区职工人数、职工代表构成和比例要求等,确定各选区的职工代表名额。

    4.开展选举工作。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开展选举工作,企业行政管理方应予以支持配合。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参加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可以在企业集团总部和各所属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在企业集团全体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选区一般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企业工会委员会及时汇总选举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职工代表名单通过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5.职工代表的罢免、补选。职工代表因岗位变动、离职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对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失职失去选区职工信任、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等原因难以胜任职工代表的,应当予以罢免。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及时掌握职工代表动态信息,发现需要罢免的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并组织原选区履行罢免程序,一般为:

    (1)组织原选区对需要被罢免的职工代表的情况进行讨论,视情况需要,被罢免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

    (2)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可以作出罢免决定;

    (3)原选区将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报告企业工会委员会。

    职工代表因罢免、岗位变动、离职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出现缺额时,企业工会委员会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组织原选区,按原比例结构补选职工代表,补选的民主程序与选举的民主程序相同。

    6.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由工会、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查的主要事项包括:

    (1)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2)职工代表是否具备当选资格和条件;

    (3)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履行规范民主程序;

    (4)选举时是否存在作弊、贿选等不正当行为等。

    7.确认职工代表资格。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8.组成代表团(组)并选出代表团(组)长。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分布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组成职工代表团(组)并选举代表团(组)长。如有需要,则将职工代表按照所属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举团(组)长。

    9.邀请列席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的需要,邀请一些未当选职工代表的企业领导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参会。列席代表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会议发言,提出意见建议,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主要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分布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机构,即专门委员会(小组)。如有需要,可结合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机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一般可以设立职工代表提案、集体合同、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护、薪酬福利、评议监督等常设的专门委员会(小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企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些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小组),待承担的特定工作结束后予以撤销。

    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成员可以聘请熟悉相关业务的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践中,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对口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负责人,以确保专门委员会(小组)的监督作用落到实处。

    一般设立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流程包括:

    (1)企业工会委员会拟定组建专门委员会(小组)及确定其组成人员的具体方案;

    (2)由职工代表团(组)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

    (3)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正式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候选人名单,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1.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和处理。企业工会委员会发出征集职工代表提案的通知,职工代表在征集选区职工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核、筛选、分类、整理、合并、汇总,予以立案的提案提交企业行政管理方讨论审批,确定相关承办和协办部门,由相关承办和协办部门进行处理和书面答复提案人;已经落实或暂时解决不了的提案,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答复提案人;不符合条件的提案退还提案人并进行解释说明。提案专门委员会(小组)汇总提案审理及落实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2.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一般程序包括:

    (1)通知征集。企业工会委员会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求、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提出草案。企业工会委员会依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与企业行政管理方协商,初步形成议题和议案的草案。

    (3)形成正式意见。企业工会委员会将议题和议案的草案补充修改后形成正式意见,书面报同级党组织同意。

    (4)提前送达职工代表,征集意见建议。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在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征求所在选区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审议讨论过程中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反映出来,认真参与团(组)讨论。企业工会委员会要做好职工代表讨论审议意见的收集、整理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对分歧较大的事项,企业行政管理方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交由职工代表重新组织讨论。

    (5)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议题和议案建议稿,经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正式议题和议案。

    (四)确定大会议程。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和对该事项行使的职权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

    (1)会议主持人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含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听取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查事项的报告;

    (3)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审议;

    (4)召开主席团会议;

    (5)组织职工代表对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6)组织职工代表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选举;

    (7)组织职工代表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8)形成决议,大会总结。

    (五)向同级党组织、上一级工会报告。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须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机构或企业工会委员会就会议筹备情况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备。

    三、会前审议

    (一)预备会议。

    1.预备会议职责。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一般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对召开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需要确认的事项履行民主程序,确保正式会议合法、有效。

    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2)听取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汇报,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作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准备事项。

    2.设立主席团。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主席团。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产生的程序是:

    (1)企业工会委员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其中,工人、技术人员、普通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2)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表决通过后主席团正式成立。没有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应当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与企业行政管理方协商,在职工代表中推举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一般由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大会日程和议程、大会执行主席等。

    四、正式会议

    (一)宣布开会。

    大会执行主席或者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必须超过全体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简要讲明本次大会的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宣布大会议程。

    (二)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各项报告。

    1.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企业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已经在会前发给职工代表进行充分讨论的,可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说明。

    2.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情况报告,就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或审议的专题议案,说明专题议案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具体说明。

    审议建议的议案可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情况等的报告或方案。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的议案可包括: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审议并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也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地方法规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3.企业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就上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作报告。

    4.企业工会主席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的重大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5.其他相关草案或情况说明。

    (三)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一般程序为:

    1.被评议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职工代表质询;

    2.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无记名测评;

    3.汇总测评结果和评议意见;

    4.向职工代表和被评议人员反馈测评结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民主测评结果报送人事主管部门。

    民主评议对象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行政管理方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办法,与干部人事制度、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紧密结合,用好民主评议结果,将其按一定权重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四)分组讨论并发言。

    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草案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要经过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五)主席团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讨论情况,研究需要审议决定的相关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六)选举和表决。

    1.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依据职权,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表决。一般包括:

    (1)职工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人选;

    (2)表决通过其他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3)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有关议案的草案。

    选举、表决需要最大限度保证职工代表真实意愿的表达。对于程序性的问题,可采用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等方式;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其中要注意:一是表决事项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二是如果对多个事项进行表决,应当分项表决,以确保职工代表对每一事项都能准确行使民主权力。

    (七)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大会执行主席或者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五、会后工作

    (一)公示审议通过事项和决议。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向全体职工公布。

    注意:公布的范围应覆盖全体职工;公布的时间要有时效性,一般要求在闭会后七日内公布;公布形式可以多样,保证信息的完整和真实。

    (二)报告同级党组织、上一级工会。

    闭会后七日内,企业工会委员会将会议有关情况向同级党组织、上一级工会报告。

    (三)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

    企业工会委员会设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质量评估表,在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组织职工代表填写,汇总数据;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了解掌握情况;召开党政工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测评结果及实施整改措施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审议,并将有关档案整理归档。

    (四)整理归档会议材料。

    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及时梳理、妥善保存会议筹备和召开的相关材料,包括职工代表选举的相关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等所作的会议报告,职工代表讨论和发言的记录,选举和表决的程序文件等。

    (五)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有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重大事项,企业行政管理方、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具体时间和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程序等要求与正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一致。

    (六)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需要临时解决涉及企业改革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时,可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可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主席团成员、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还可以邀请党组织领导、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便于联席会议更加妥当并顺利地对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讨论解决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联席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七)职工代表巡视检查。

    企业工会委员会可建立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参政议政作用,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办理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及为群众办实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等进行巡视检查。职工代表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被检查单位或部门整改,跟踪整改情况。企业工会委员会汇总巡视检查情况,形成年度巡视检查总结报告报企业行政管理方,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工作报告中提报,接受职工代表审议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