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综合保税区政策介绍

发布日期:2022-10-25 13:46 来源:泰达政务服务平台 分享到:
  • 泰达综合保税区东至东海路、南至海通街、西至泰丰路、北至东海路,规划面积1.06平方公里。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泰达综合保税区将重点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为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增添了新的重要发展平台。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

    (1)以下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B、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C、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3)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4)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5)境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6)对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监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3.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4.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便于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5.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以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6.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7.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8.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9.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10.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11.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12.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13.综保区通过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14.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15.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16.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

    17.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

    18.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19.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20.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21.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

    22.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23.综合保税区可以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