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兴 :
本局于 2023 年10月 24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并于2024年2月1日将《罚款催缴通知书(津开建管(1)号)》通过EMS邮寄方式送达,。
因你一直拒不缴纳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津开建管(1)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程佳国 联系电话: 022-25208738
联系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B区4楼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4年8月7日
附:《罚款催缴通知书(津开建管(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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