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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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3〕33号

发布日期:2023-11-27 14:34 来源: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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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3〕33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索引号:33-8301-2023-00396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2023-11-27

天津安普达风电场相关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EC1750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6号楼1门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光昊

你单位产生VOCs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8日,我局接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转办VOCs高值线索,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租用天津经开区西区新昌路36号厂院内南侧露天场地上,堆存有风电设施运输过程中的辅助工装约30件,现场有你单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设备吊装、角磨机修、手工补漆等露天作业,现场硬化地面发现大量蓝色喷漆痕迹。经查,你单位租用该厂院内厂房和露天场地后,自2023年5月开始露天喷漆,所用漆料均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经核算共使用漆料约97kg,实际排放进入环境的挥发性有机物小于1吨。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33号)、2023年11月1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42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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