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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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排污登记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30 10:31 来源: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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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天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排污登记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索引号:

  • 文 号:

  •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2025-04-30

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区近500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将于2025年届满。请已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自行查看排污登记有效期,及时进行排污登记延续。

一、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延续登记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排污登记自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先点击“登记注销”把失效的排污登记注销,注销后点击“排污登记”进行重新登记。

三、变更排污登记

排污登记信息(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1)延续登记步骤

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平台业务办理界面,点击“排污登记”后,选择“登记延续”操作,点击右上角“登记延续”;核实原登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操作完成后提交并下载打印登记回执自行保存,留存排污登记表备查。

(2)注意事项

填报注意事项延续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

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先注销排污登记表,再首次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 附件《排污登记延续操作指南》

排污登记延续操作指南

(一)未过期单位这样办

1、登录系统

◇电脑打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搜)

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忘记可输入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可联系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找回或修改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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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键延续

登录后点“排污登记”→选”登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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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核对并及时更新:

单位基本信息

污染物排放口

固废/噪声信息(新增部分,涉及必填)

3、存档备查

提交后下载回执→打印留存

(二)已过期单位注意

先点“登记注销”→再重新登记。

(1、2、3步骤同上,多一步注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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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产企业必看

登录平台→直接点“登记注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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