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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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开区提升企业自行监测质量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2-02-28 16:50 来源: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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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天津经开区提升企业自行监测质量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索引号:33-8301-2022-00106

  • 文 号:

  •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监管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2-02-18

  • 发文日期: 2022-02-28

为提升经开区企业自行监测质量,规范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更好反映排污单位排放情况,满足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天津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帮扶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增强环境监测工作合法合规意识,提高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重视程度,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反映排污情况,提前发现超标排污风险,整体提升经开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对经开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三、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原始监测记录包括监测报告及相应的各种原始记录。

排污单位可通过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手工自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全过程留痕,对出具的数据、结果和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排污单位对其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审查监测机构资质、原始监测记录等材料,监督监测机构的监测全过程。

四、方案实施

(一)信息公开。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天津经开区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自主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平台”)中进行登记,填报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实验室面积、仪器设备数量等)、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在经开区范围内开展的监测服务情况等。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登记信息在信息公开平台内对经开区排污单位公开。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填报内容发生变更时,机构应在变更后及时更新。

(二)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对排污单位提供的原始监测记录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赴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由经开区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支队负责执法处置。

(三)对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监测机构的检查,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涉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对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的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排污单位手工自测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机构及人员资质与承接监测业务范围的符合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监测业务所涉及的项目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监测人员所承担的监测项目是否在持证上岗项目范围内;监测仪器是否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等。

2.监测程序规范性检查。监测方法是否现行有效并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内,方法选用是否正确;监测仪器设备选用是否正确;标准物质的使用是否满足质控需要;原始记录、监测报告是否规范并可溯源;仪器保留的电子数据、打印导出数据和原始记录的一致性;采样过程中留存的影视资料情况等。

3.现场采样过程的检查。监测人员现场操作规范性;监测时是否核实生产工况;采样的质控措施等。

4.监测结果的合理性。利用经开区排污单位工况用电监测系统、污水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核对监测采样时段的排污单位产污设备和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监测数据不符,特别是当监督监测存在超标情况时,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监测机构需查找原因并进行改进。

(六)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对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监测机构分别采取书面告知、约见谈话形式,予以警示。

1.无资质证书、超资质范围或者超资质期限开展环境监测服务;

2.未建立质控体系或者质控存在严重缺陷;

3.未严格执行或错误使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4.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背景、监测能力不匹配;

5.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检定/校准;

6.所使用的标准物质不是有证标准物质且不具有溯源性;

7.实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

8.现场监测操作不规范;

9.生产工况不符合监测要求;

10.其他违规情形。

(七)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和处理按照《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执行。

(八)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监测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送整改信息。

五、附则

本方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最新版本执行,并根据调整与修改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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