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发区宏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日,在泰达第一小学门前道路进行路灯完善作业时,造成泰达第一小学大门北侧10米处燃气管线破损泄漏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缴款地址:见缴款通知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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