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国资局关于加强天津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30 15:23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名称:国资局关于加强天津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118-8343-2023-00005

  • 文 号:津开国资发〔2021〕25号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1-07-27

  • 发文日期: 2021-07-30

各委管企业:

为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房产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主要包括委管企业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房产土地征收、收回、收储、拆迁;对外转让;租赁;抵押等事项。

二、委管企业是所属各级次国有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房产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按相关规定,制定或修订完善有关房产土地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经委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房产土地管理制度应报国资局备案。

三、委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事项应由委管企业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前要进行充分论证,并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房产土地管理事项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事项提请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前,必须由企业法务部门出具经企业总法律顾问签字确认的法律意见书或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房产土地征收、收回、收储、拆迁事项,论证内容包括:对土地征收、收回、收储、拆迁立项的政府相关文件;征收拆迁主体的资质;房产土地权属证书;房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房产土地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委管企业认定需要论证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房产土地对外转让事项,论证内容包括:房产土地处置的可行性方案;房产土地权属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备案,首次转让价格应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需要披露的事项;无偿划转及非公开转让的依据、划转及转让协议;委管企业认定需要论证的其他材料。委管企业须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开国资发〔2021〕24号)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报批手续。

六、企业房产土地租赁事项,委管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认真选择租赁对象,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可根据租赁企业的资金投入等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可以使用委管企业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论证内容包括:房产土地权属证书;承租企业或个人信用情况;委管企业认定需要论证的其他材料。委管企业须按照《国资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开国资发〔2020〕30号)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各委管企业在推动盘活经开区中心商务片区商务楼宇工作中,涉及容错免责事项按照纪检部门规定执行。

七、企业利用房产土地抵押贷款融资,论证内容包括:借(贷)款合同;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资产评估报告;房产土地权属证书;抵押所得资金使用说明;委管企业认定需要论证的其它材料。

八、委管企业要全面掌握所属企业房产土地情况,及时了解所属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房产土地的变动状况,建立企业房产土地数据库和企业房产土地台账,并根据土地处置情况实时更新。

九、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局进行沟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