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办(管理)企业的管委会内设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经开区党委常委会2020年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主办科室:企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25203869)
2020年6月11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章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出资设立或实际控制,授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按监管层级,目前区属国有企业分为管委会(国资局)直接监管企业(一级企业),一级企业直接管控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二级企业)和由二级企业管控的其他国有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二级以下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企业是指由经开区管委会、国资局或其他内设部门作为单一股东出资,并由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是指由除国有独资企业外,注册资本全部由代表国家的投资人出资的企业,其中由单一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为法人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五条 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二章 章程管理原则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充分体现股东意志。
第八条 制定或修改章程涉及党的建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变动、出资人变更、注册资本增减、改革改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事项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听取意见。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章程:
(一)设立新的区属国有企业
(二)区属国有企业合并或分立;
(三)其他应当制定章程的情形。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修改区属国有企业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区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所载不一致;
(三)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章程应当依法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七)国资局或者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监事会等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在章程中应予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章程应当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原则,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出制度安排,就出资人(或股东会及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各自职责和履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三章 一级企业章程管理
第十四条 一级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原则上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国资局授权制定(修改),必要时由国资局直接制定(修改);
一级国有全资企业中,法人独资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其他国有全资企业章程由股东会负责制定(修改);
一级国有控股企业章程由股东会负责制定(修改)。
第十五条 一级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制定章程草案(修正案);
(二)向国资局提报关于章程制定(修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三)国资局审核无误后,印发批复文件;
(四)将章程及批复文件报送出资人机构,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印发。
第十六条 一级国有全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法人独资企业由董事会制定章程草案(修正案),其他国有全资企业由股东会制定章程草案(修正案);
(二)向国资局提报关于章程制定(修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三)国资局审核无误后,印发批复文件;
(四)将章程及批复文件报送股东方,由股东方负责印发。
第十七条 一级国有控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会共同制定章程草案(修正案);
(二)向国资局提报关于章程制定(修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三)国资局审核无误后,印发批复文件;
(四)将章程及批复文件报送股东方,各股东在章程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一级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报国资局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区属国有企业章程制定(修改)审批申请单》;
(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级会议决议或纪要(企业结合自身章程规定,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四)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的定稿文本及其电子文档,报批章程修订草案的同时提交公司现行章程;
(五)法律意见书;
(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二级企业章程管理
第十九条 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原则上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国资局授权制定(修改),必要时由国资局直接制定(修改);
二级国有全资企业中,法人独资企业章程由执行董事组织制定(修改),其他国有全资企业章程由股东会负责制定(修改);
二级国有控股企业章程由股东会负责制定(修改)。
第二十条 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制定章程草案(修正案);
(二)向一级企业提报关于章程制定(修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三)一级企业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将相关文件提报国资局审核;
(四)国资局审核无误后,印发批复文件;
(五)将章程、一级企业审核意见、国资局批复文件报送出资人机构,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印发。
第二十一条 二级国有全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法人独资企业由执行董事组织制定章程草案(修正案),其他国有全资企业由股东会制定章程草案(修正案);
(二)向一级企业提报关于章程制定(修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三)一级企业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将相关文件报送国资局备案;
(四)国资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五)将章程、一级企业审核意见、国资局备案情况报送股东方,由股东方负责印发。
第二十二条 二级国有控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股东会共同制定章程草案(修正案);
(二)向一级企业提报关于章程制定(修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三)一级企业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将相关文件报送国资局备案;
(四)国资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五)将章程、一级企业审核意见、国资局备案情况报送股东方,各股东在公司章程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一级企业在章程审核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公司章程的合法合规性;
(二)出资人或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三)章程中关于法人治理结构设置是否符合区属国有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四)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五)公司章程是否载明属于出资人审核或审批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六)股东(大)会(或国有资产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七)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是否科学与健全;
(八)党建工作总体要求、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是否明确;
(九)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二级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报国资局审核或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及一级企业审核意见;
(二)《区属国有企业章程制定(修改)审批申请单》
(三)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级会议决议或纪要(企业结合自身章程规定,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四)章程草案、章程修订草案的定稿文本及其电子文档,报批章程修订草案的同时提交公司现行章程;
(五)法律意见书;
(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二级以下企业章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二级以下企业的章程管理工作由各一级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章程管理规定,一级企业需将该章程管理规定报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下企业的章程制定(修改)完成后,报国资局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章程,全面、正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国资局或者股东会报告章程执行情况和董事会履行章程规定职责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与章程有关的专业性事务。
第三十条 国资局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执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资局、区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国资局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