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件名称及文书编号 | 原行政许可决定(编号20210423184154167829)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津)JZ安许证字(2021)LB0013137) | |||||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
电话 | |||||
法人 | 名称 | 天津市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雪 | |
或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7ABNM4Y | |||
其他 | 地址 | 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3栋708室(天津亿企奋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75号) | |||
组织 | 电话 | 15222113221 |
你(单位)于 2021年 04月 27日向我办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我办于 2021年 04月 27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经开发区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核查后转来的《关于近期经开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核查情况的函》内容显示,你公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责令整改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违反了《区住房建设委关于开展滨海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制审批监管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办拟对你(单位)作出:
一、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编号20210423184154167829);
二、注销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津)JZ安许证字(2021)LB0013137);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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