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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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经开罚〔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3-10 10:2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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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经开罚〔2022〕3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 索引号:14-8362-2022-00006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2022-03-10

当事人: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75483970XY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邵信谋

2022年2月16日,本局收到举报件,反映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在企业微博上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2022北京冬季奥运会”、“奥运”等用语进行宣传,涉嫌侵犯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本局于2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5日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恭喜中国队喜提#2022北京冬季奥运会#首金”的商业广告”等相关内容。当事人宣传的上述内容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当事人在2月17日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2年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删除在新浪微博上宣传关于“2022北京冬季奥运会”、“奥运”等用语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用于商业的主观目的不明显,影响较小且违法经营额,无法单独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 询问笔录一份5. 当事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6. 情况说明两份。

本局于2022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经开罚告〔2022〕11号),当事人在3月1日提交书面材料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恭喜中国队喜提#2022北京冬季奥运会#首金的商业广告”等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用于其它商业目的,影响较小。当事人及时删除涉案微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営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管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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