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津昊客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MA05M2MH6A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安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姜士雷
2021年9月9日我局收到举报件,举报天津市昊客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微信朋友圈宣传“免费送游泳健身卡,只送不卖真实有效”,到店之后,发现不是免费的,需要预付押金,完成指定次数后才能退押金。2021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11月23日和12月24日就当事人涉嫌此案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委托宁波爱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9月14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向消费者宣传“免费送游泳健身卡,只送不卖真实有效”等信息。消费者到店后发现需要预缴押金1499元至1999元,完成健身次数满99次后才能退押金,当事人提供了此次活动的合同范本,合同中第6条约定了参加活动所需遵守的规则,当事人在2021年9月14日活动到期后,及时删除在微信朋友圈宣传的全部内容,本次活动广告费共计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以及违法界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当事人组织的具体活动内容和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删除涉案页面中违法内容。
本局于2022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经开罚告〔2022〕43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及时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管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