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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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3〕6-6号

发布日期:2023-06-16 14:26 来源: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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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3〕6-6号

发布机构: 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 索引号:130-8409-2023-00026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 2023-06-16

被处罚人:xxx  性别:x  年龄:xx  身份证号:xxxx

家庭住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所在单位:天津(豪晟)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工务科科长  单位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华昌街3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豪晟(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工务科科长王家财,未能严格落实作业审批管理、未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管理,不符合该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证据如下:1.立案审批表 (津开南港)应急立〔2023〕6-6号 2.询问通知书 (津开南港)应急询〔2023〕6-7号 3.调查询问笔录 4.文书送达回执 (津开南港)应急回〔2023〕6-7号 5.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津开南港)应急法审〔2023〕6-6号 6.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津开南港)应急事审〔2023〕6-6号 7.案件处理呈报表(津开南港)应急处呈〔2023〕6-6号8.相关人员在职证明9.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5月3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复印件 12.笔迹采集证明 13.现场录像和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港应急办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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