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XXXX 性别:XXXX 年龄:XXXX 身份证号:XXXX
家庭住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所在单位:XXXX 职务:XXXX 单位地址:XXXX
被处罚单位:天津东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港达路21号 邮政编码: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职务:XXXX 联系电话: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15日在苯甲酸车间苯甲酸装置东南侧搭设脚手架作业人崔振远、肖飞皆未 取得登高架设作业证。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脚手架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四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