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强化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统一性、严肃性,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统一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分类和代码,涉及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划分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村庄建设用地部分”分类和代码(附件1)。在一网通业务系统和电子申报系统中采用上述标准进行业务案件申报和审批。
执行国家标准后,《关于下发〈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试行稿)〉的通知》(规详字〔2010〕522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附件2)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附件3),确保各项工作衔接顺畅。
附件:1.《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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