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情况的通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0-12-30 14:2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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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7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NO:MTSPTJ2004163)及抽样单(SC20120000111331293)称: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销售的甘源蟹黄味蚕豆进行监督抽检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核,抽检样品中大肠菌群实测值为n1=40,n2=30,n3=70,n4<10,n5<10,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7日对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涉案甘源蟹黄味蚕豆(138克)下架并主动将下架29袋甘源蟹黄味蚕豆(138克)交由我局代为保管。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甘源蟹黄味蚕豆(138克)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经查,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9月27日、9月29日、10月18日分四次在北京金凯宏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甘源蟹黄味蚕豆(138克)120袋,采购价格6.8元/袋,采购金额816元,已销售91袋,销售价格8.8元/袋,销售金额800.8元。综上,货值金额816元,违法所得182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供货商北京金凯宏运贸易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和产品出厂检测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甘源蟹黄味蚕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且当事人主动将下架涉案产品主动交由我局保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没收涉案的29袋蟹黄味蚕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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