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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倩诉天津恒盛泰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0068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9 11:54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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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盛泰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案已审结刘倩诉你单位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006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40068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实发工资205884.3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工资差额890.7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805.28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2524.86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3670.3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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