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佳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郭俊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010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907.93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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